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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院海洋仪器仪表研究所-pg电子游戏试玩平台网站

发布时间:2021.02.22 作者: 出处:人事处 编辑:【】【】

2021年2月4日,经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审核,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海洋科学与技术国际创新中心申领了事业单位法人证。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将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pg电子直营站的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信息公开:

单位名称: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海洋科学与技术国际创新中心

单位住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合示范区汇英街2号

宗旨和pg电子直营站的业务范围:海洋科学与技术前沿技术研究;海洋产业核心技术开发及集成创新;与上合组织及“一带一路”沿线等国家海洋科技合作与交流;海洋科技人才教育培养;海洋科技成果国内外转移转化;海洋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孵化。

法定代表人:郑轶

开办资金:300万元

举办单位:山东省科学院

章程:见附件

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无

附件

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

海洋科学与技术国际创新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和pg电子直营站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六章 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七章 创新中心

第八章 监事

第九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一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海洋科学与技术国际创新中心建设,规范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海洋科学与技术国际创新中心行为,促进国际合作交流、培养创新创业人才、提升产业技术研发能力和企业孵化能力,确保公益性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是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海洋科学与技术国际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

第三条 创新中心是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 创新中心住所是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合示范区汇英街2号。

第五条 创新中心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六条 创新中心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00万元。

第七条 创新中心的举办单位是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

第八条 创新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pg电子直营站的业务范围


第九条 创新中心的宗旨和pg电子直营站的业务范围是:海洋科学与技术前沿技术研究;海洋产业核心技术开发及集成创新;与上合组织及“一带一路”沿线等国家海洋科技合作与交流;海洋科技人才教育培养;海洋科技成果国内外转移转化;海洋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孵化。

(一)开展海洋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分析科技合作状况,确定合作的优先方向和形式,实施联合科技合作项目;

(二)开展国际化教育,培养海洋科技创新与创业人才;

(三)海洋产业发展战略研究,产业及技术动态监测、需求分析与发展预测;

(四)海洋产业核心技术研究开发和集成创新;

(五)技术转移和成果产业化;

(六)科技型企业孵化;

(七)公共技术和创业投资服务;

(八)产业技术标准以及知识产权运用等支撑政策研究;

(九)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党组织强化对创新中心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院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创新中心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 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创新中心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凡涉及创新中心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不能提交理事会决策。

第十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创新中心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理事会、管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配备。发挥创新中心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创新中心的宗旨和pg电子直营站的业务范围;

(二)组建创新中心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创新中心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提名或任免创新中心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核创新中心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七)对创新中心按照程序产生的主任进行备案;

(八)从外部理事库中选聘创新中心外部理事;

(九)监督创新中心运行;

(十)审定创新中心重大事项;

(十一)编制对创新中心的管理权责清单;

(十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四条 创新中心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其中:理事长1名(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派出),副理事长1名(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派出),秘书长2名(举办单位派出1名、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派出1名)。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责:

(一)审议和提出创新中心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创新中心业务发展规划;

(三)为创新中心协调配置相关资源,审议创新中心重大事项,审定创新中心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拟定创新中心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定创新中心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聘请创新中心主任、副主任;

(七)审议创新中心财务预算和决算;

(八)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十)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十一)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二)确定创新中心外聘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人员的薪酬待遇;

(十三)对创新中心运营管理进行综合评估;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科研及相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创新中心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创新中心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八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批准权限与产生权限相同。理事在未被批准辞职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策事项发表意见进行表决,并享有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检查创新中心的财务状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创新中心章程;

(二)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审慎提出决策建议;

(三)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不得擅自公开创新中心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派出,副理事长1名,由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派出。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除履行理事的一般职责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以上。遇特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或理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应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时间、地点。

(二)在召开理事会会议七个工作日前,将讨论议题送达全体理事。

(三)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时方可举行。

(四)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

(五)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理事会实行会议制和票决制,票决制采取记名方式,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一般事项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六)理事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并载明授权范围。

(七)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创新中心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创新中心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理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关于会议程序进展情况的说明;

(五)会议审议的议题、理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议题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会议列席人名单;

(八)与会理事提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创新中心的技术咨询组织,由国内外相关科技领域和管理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负责技术方向、成果评价、重大项目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

提出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规划咨询和技术论证;

指导开展各类学术交流、国际合作、科研教育活动等。


第七章 创新中心


第三十四条 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决策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不设行政级别,不核定事业编制,实行全员聘任制,市场化运作。

第三十五条 主任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创新中心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六条 创新中心设主任1名,由举办单位推荐,理事会表决、聘任;副主任3名,由主任提名,理事会表决、聘任。

第三十七条 主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二)负责创新中心业务工作;

(三)管理创新中心日常事务;

(四)负责创新中心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创新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创新中心设置  综合业务部、事业发展部、对外合作部、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等四 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综合业务部:主要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财物管理考核;安全及保密等其他综合性工作;

(二)事业发展部:主要负责研究、编制创新中心发展规划,组织管理各类合作项目的受理、审查、评审、验收及后期绩效评估;进行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开展技术交易服务;开展咨询、评估和投融资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的建设与运营等;

(三)对外合作部:主要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高校院所、企业、行业协会等开展交流合作;面向上合及“一带一路”国家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科研成果、科研与服务机构等创新资源;海外研发载体与工作平台的建设与管理;乌克兰、俄罗斯、白俄罗斯、德国等海外专家的服务与管理;

(四)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面向国内外吸引具有较强研发和服务能力的研发机构加盟创新中心。联合上合及“一带一路”优势科技资源进行新兴产业领域的核心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战略前瞻性技术研究开发;接受企业的合同科研;聚集国内外专业领域的人才和创新成果。


第八章 监事


第三十九条 创新中心监事 1 名,由 山东省 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从外部监事库中选派。

监事任期 3 年。监事期满不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批准权限与产生权限相同。监事在未被批准辞职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终止监事资格的情形、出现空缺填补程序,比照第五章第二节理事的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监事对理事会决策和管理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举办单位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对理事会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创新中心理事会及管理层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创新中心资产财务、运营进行监督;

(四)接受内部职工举报,并向相关部门反映;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监事履职规则: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创新中心章程履行职责;

(二)列席理事会和管理层会议,对会议决定事项提出质询、建议;

(三)跟踪关注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

(四)对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和  山东省  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监事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重要情况、重要事项等应作记录,形成材料并妥善保管。


第九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创新中心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六条 创新中心的经费使用(包括捐赠、资助)应符合创新中心的宗旨和pg电子直营站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创新中心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四十八条 创新中心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九条 创新中心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创新中心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创新中心的宗旨和pg电子直营站的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二条 创新中心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创新中心章程;

(二)创新中心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创新中心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四)创新中心年度财务报告;

(五)理事会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创新中心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四条 创新中心提议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创新中心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创新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八条 创新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方案,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创新中心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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